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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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给付***租金、清理费、丢失物资赔偿费579550.5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59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596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