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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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退出其占用的面积约84亩位于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东侧权证编号为苏2020启东市不动产权证第0010044号、0010048号土地(不动产单元号:320681002001GB00003W00000000、320681002001GB00004W00000000、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龙知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土地占用费66900.78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退出之日止,按每日437.26元计算的土地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