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5民初3176号

原告: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安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琼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芳曼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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