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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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5民初3176号 原告: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安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计1689元,由永春县泉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琼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芳曼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