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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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给原告***6030元; 二、被告***应赔偿给原告***73053.38元,该赔偿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林美莲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支付给原告***145206.3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原告***负担118元,被告***、***、***负担1489元,被告***负担74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负担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