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华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宏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宏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051168.02元,以及利息5892708.59元,之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4051168.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合肥宏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158009元,由合肥宏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16546元,由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14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计费165000元,由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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