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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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皖0506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执行款,现***、***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506民初1313号判决书(调解书)中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