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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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榆中金地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1民初215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民乐乡铁丰村何罗社农民,住***。 被告:榆中金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54号。 法定代表人:侯孝钢,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榆中金地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火勋婕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述新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