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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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惠州市惠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30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给原告惠州市惠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中100万元从2016年9月13日起、200万元从2016年9月22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驳回原告惠州市惠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5943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惠州市惠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732元,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094元,被告***、海南中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