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德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购房款809958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669458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0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90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80995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0.29元(已由原告***、***预交22450.29元),由原告***、***负担10550.71元,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负担11899.58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99.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开平市水口珠影文体产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89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