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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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国明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6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2日,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1.5‰计算;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7月29日,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4.95‰计算;自2020年7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本金170620元为基数,按月息14.95‰计算);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邢国明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邢国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