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款15630元; 二、驳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计108元,由***负担95.38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12.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