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襄阳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江源大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667526元。 二、驳回原告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15元减半收取为11707.5元,由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38元,原告枣阳市宜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4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