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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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南东泰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中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财产损失729989元; 二、驳回山东中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04元,由山东中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943元,济南东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76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中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济南东泰热力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