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春雨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临沭县石门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费291637.18元、滞纳金31053元,共计322690.18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临沭县石门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95.54元减半收取计7847.77元,由上诉人***负担2092元,被上诉人临沭县石门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755.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95.54元,由上诉人***负担4184元,被上诉人临沭县石门镇大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1511.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