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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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13658.50元(已赔付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评估费1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计329元,由原告***负担28.5元,由被告***负担3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