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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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嵊州市剑杰木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086376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嵊州市剑杰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律师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嵊州市剑杰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嵊州市诚康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国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嵊州市万林商贸有限公司、嵊州市亿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嵊州市剑杰木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75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4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确认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嵊州市剑杰木业有限公司、嵊州市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房地产网签担保协议》、于2018年7月18日签订的《关于的补充协议》有效; 七、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028元,由十五被告共同负担(其中被告嵊州市诚康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国宏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嵊州市万林商贸有限公司、嵊州市亿锦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仅负担其中890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