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新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联合化剂厂
绍兴市上虞吉利化工有限公司
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市上虞联合化剂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绍兴上虞联谊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1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2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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