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理赔款78450.82元、保险费6822.55元,合计85273.3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85273.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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