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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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禾源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1008419.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8419.85为基数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3月18日以年利率12%为标准计算;2020年3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008419.85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因钱平案支出部分诉讼费和律师费合计11772元,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8元,减半收取91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189元,由原告***负担2792元,由被告***、***、绍兴禾源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1397元,被告负担部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37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