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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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9508.8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以39508.86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如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名下的冀D×××××号宝骏730牌机动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五、驳回深圳市联合利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