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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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施救费300元、车辆损失1700元,共计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剩余车辆损失7280元。

三、被告***、被告临沂双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评估费400元。

以上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3474200089账号:***00002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费87.5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被告临沂双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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