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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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四川西蜀盛信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3,437.68元及截止2020年8月6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229.63元;并以293,437.6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支付邮递费20元; 三、四川西蜀盛信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西蜀盛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5元、财产保全费2,010元,由***负担(此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垫付,***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四川西蜀盛信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西蜀盛信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