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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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贷款本金141,805.7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当期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1.092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扣除3,196.3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300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5元,减半收取1,94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