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家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9716.17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及复利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7.6%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罚息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4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前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