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威海屹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
青岛八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八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0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青岛富润玻璃有限公司承担500元,由被告青岛八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承担980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由被告青岛八喜临门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4-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