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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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新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鼎盛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075200元并承担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75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双倍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75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双倍; 二、驳回原告青岛鼎盛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0元(原告预交),由二被告负担14477元,由原告负担20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