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天力锌业有限公司
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汕头市恒睿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20)沪7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对上诉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元,由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5.35元,由上诉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3.84元,由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61.51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上诉人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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