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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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4298.28元(汇入账户:62×××2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萧县支行,户名:***);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75元,由原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