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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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城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城信用社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21日为9760.65元,自2020年11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合计不得超过月利率2%标准);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城信用社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若***、***未履行上述债务,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汽车城信用社有权以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镇××道××号××小区安置房(现名莫朱小区)5#楼1层07附属间、704单元的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C字第0××4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8元,减半收取计669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