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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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海南省流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坡博路1号虹冠大厦第二层商铺XXX号房屋交还给原告***; 二、限被告***、海南省流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海南省流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予以变更;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损失128000元,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给原告之日止的租金(每月租金为128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