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高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给原告江西高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1563.72元及其余利息(其余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最高额为120000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1165.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