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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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西振东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山县皓喆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未供货款项1414384.71元; 二、山西振东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山县皓喆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未供货款项的资金占用成本(以1414384.71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方山县皓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山西振东伟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75元,保全费5000元,由方山县皓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179元(已交纳),由山西振东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8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0164元,由山西振东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