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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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郑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77,120元; 二、原告上海郑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935.25元,由原告上海郑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870.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64.37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