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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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木器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退股款146,738.51元; 二、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46,738.51元为基数,自2006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234.77元,减半收取计1,617.39元,由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