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木器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退股款146,738.51元;

二、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46,738.51元为基数,自2006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234.77元,减半收取计1,617.39元,由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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