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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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陕西明威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690元,诉讼费合计31490

元,由被告陕西明威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鼎安商务已预交,被告明威经济平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鼎安商务诉讼费31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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