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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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明威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690元,诉讼费合计31490 元,由被告陕西明威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鼎安商务已预交,被告明威经济平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鼎安商务诉讼费31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