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三十一人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大英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三十一人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1510.36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41510.36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 二、被告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三十一人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75.52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三十一人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58元,减半收取计579元,由被告四川杰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