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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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可爱熊食品有限公司 眉山九源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可爱熊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眉山九源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服务费8400元; 二、驳回原告眉山九源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眉山九源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被告四川可爱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可爱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