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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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2750.18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为1122.55元;从2020年9月1日起的利息、滞纳费,以本金82750.1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合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482元; 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彭山区不动产权第0××9号)的变现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