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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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截止2020年9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6,518.6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截止2020年9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的利息人民币10,044.10元、人民币分期手续费人民币1,800.7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634.57元,合计人民币14,479.41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自2020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6,518.68元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和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9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7.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