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鸥哈希化学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东环罚字〔2019〕4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追缴加处罚款41.4元,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本院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