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鸥哈希化学涂料有限公司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东环罚字〔2019〕4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追缴加处罚款41.4元,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本院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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