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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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7700元,并支付以25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按照月利率0.02%计算的利息100元,合计357800。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1077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月27日起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463.2元,由原告***负担14.5元,由被告***负担3448.7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