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2019)鲁0112民初4711号党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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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 汶上县全通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5812.89元; 二、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 三、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营养费2250元; 四、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五、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84658元; 六、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误工费10437元; 七、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护理费5400元; 八、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费200元; 九、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鉴定费2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