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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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民终26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铁,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海娥,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鑫鼎房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19)黔2601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凯里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家良 审判员冉定飞 审判员陈生燕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梁红云 书记员蒋诚宵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