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
山东中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阳信东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中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28万元、利息112295.77元,合计9392295.77元,及2019年3月20日之后的再生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至被告山东中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对被告山东中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58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对被告山东中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五路以北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阳信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阳国用(09)第108号]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额98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阳信东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被告***、***、***、***分别在最高额980万元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两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阳信东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本判决就其还款数额向被告山东中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46.08元,减半收取38773.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773.04元,由被告山东中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信东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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