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决定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达县海琪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1703司救执14号

救助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救助申请人***和周健、王用兵、向守泽、高立润、江泽海、曹仁喜、张开云、张甫琼、李建生作为共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县海琪煤业有限公司、潘云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周建以其系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由,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系肢体一级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现无法通过执行获得有效赔偿,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3400元。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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