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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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达县海琪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川1703司救执14号 救助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救助申请人***和周健、王用兵、向守泽、高立润、江泽海、曹仁喜、张开云、张甫琼、李建生作为共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县海琪煤业有限公司、潘云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周建以其系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为由,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因系肢体一级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现无法通过执行获得有效赔偿,符合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3400元。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