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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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402执恢99号 被执行人慎伟: 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402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立案执行慎伟刑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移送申请执行标的:刑事罚金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0元共计5400.00元。 首次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慎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中止执行。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慎伟已将刑事罚金5000.00元、违法所得400.00元共计5400.00元交至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2019)川1402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刑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义务被执行人慎伟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