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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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尚干镇海杰停车场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闽侯县尚干镇海杰停车场与闽侯县水利局之间的事实停车服务合同;

二、闽侯县水利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闽侯县尚干镇海杰停车场支付船舶停放费8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闽侯县水利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闽侯县尚干镇海杰停车场支付9部车辆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至的停车费3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7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四、闽侯县水利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闽侯县尚干镇海杰停车场支付从2019年7月1日起至闽侯县水利局实际搬离9部车辆之日止按本判决附表载明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计算的停车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停车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从2020年1月14日起算,2020年1月起每月新增加的停车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从次月1日起算,利息应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五、驳回闽侯县尚干镇海杰停车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4元,由闽侯县水利局负担7058元,闽侯县尚干镇海杰停车场负担1806元。鉴定费5400元,由闽侯县尚干镇海杰停车场负担。闽侯县水利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0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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