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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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5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计付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45元,减半收取167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原告预交的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