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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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40000元,并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及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保全费4277元、保全保险费2254.08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律师服务费8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4元,由***负担1556元,***负担9758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