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40000元,并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及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保全费4277元、保全保险费2254.08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律师服务费8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4元,由***负担1556元,***负担9758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