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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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908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0800元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402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